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164号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二、判令原告对第三人名下78080159200000121账户继续执行;三、判令原告已扣划第三人名下78080159200000121账户的614163.83院款项不予返还;四、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因本案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鉴定费等)。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