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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民终4547号
  发布时间:2024-04-25 18:40:4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终4547号

昆明市五华区青少年宫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迪盛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08元,由昆明市五华区迪盛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