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565号
崔庆灵、梁存德: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