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480号
洪钕: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郭晋伟与被上诉人云南亿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洪钕、徐德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4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一、追加洪钕为(2022)云0114执36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520万元范围内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4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云南亿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徐德艳为(2022)云0114执36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2080万元范围内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4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云南亿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共计314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亿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洪钕、徐德艳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