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21199号
昆明圭舸鑫经贸有限公司、黄子荣、张竞丹、杨琼: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宗衡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2023)云0112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宗衡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黄宗衡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黄宗衡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