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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民初904号
  发布时间:2024-02-18 11:41:5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民初904

张军义、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鸿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