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879号
吴玉国、云南雅多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慧芳琳商贸有限公司、李慧莲、华朋、张婷、阮玉平、李聪花、李兴元、杨建明、李会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玉国与被告昆明中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云南雅多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慧芳琳商贸有限公司、李慧莲、华朋、张婷、阮玉平、李聪花、李兴元、杨建明、李会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玉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玉国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