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549号
黎彦佐、刘海波、深圳市生生中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鸿蒙建筑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喜生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黎彦佐、刘海波、深圳市生生中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94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确认原告鸿蒙建筑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喜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签订的《企业全域整合营销顾问解决方案服务合同》于2023年6月4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喜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鸿蒙建筑工程(云南)有限公司服务费165000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3年6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深圳市喜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鸿蒙建筑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943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鸿蒙建筑工程(云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深圳市喜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鸿蒙建筑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000元;四、驳回鸿蒙建筑工程(云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57元、保全费1423元,由深圳市喜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14元,由鸿蒙建筑工程(云南)有限公司负担3364元,深圳市喜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