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730号
卢晗、刘玲: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上诉人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晗、刘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27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2427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保证金账号78040159200000096账户内408869.94元的款项;三、驳回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4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33元,由被上诉人卢晗、刘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