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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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会荣、吴惠玉诉被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城信用社,第三人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川宏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水县分公司、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月华、孙浩、云南裕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花都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欧明、阳宏林、李顺平、张华、胡凯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吴会荣、吴惠玉的上诉状,吴会荣、吴惠玉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