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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4807号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24-05-16 17:34:2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终4807

 

杨波: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4807号上诉人潘志勇与被上诉人杨波合伙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6882号民事判决;二、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志勇偿还借款本金269289元;三、驳回盘纸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杨波承担5206元,由潘志勇负担5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杨波承担5206元,由潘志勇负担5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月十六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李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