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807号
杨波: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4807号上诉人潘志勇与被上诉人杨波合伙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6882号民事判决;二、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志勇偿还借款本金269289元;三、驳回盘纸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杨波承担5206元,由潘志勇负担5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杨波承担5206元,由潘志勇负担5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