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607号
五华区樱喜餐饮店: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2607上诉人和气生财(云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樱与被上诉人五华区樱喜餐饮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7113号判决第一项,即“一、原告(反诉被告)和气生财(云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樱于2023年3月31日签订的《和气生财南强街店合作协议》于2023年10月26日解除。”;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7113号判决第二、三项,即“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和气生财(云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樱的反诉请求。”;三、张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和气生财(云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损失款项105116.21元;四、驳回和气生财(云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张樱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和气生财(云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81元,张樱负担1600元,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樱负担。二审案件本诉受理费6562元,由和气生财(云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62元,张樱负担3000元。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张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