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3389号
王坚坚: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南盾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坚坚、原审第三人云南唐风实业有限公司、普洱中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48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王坚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云南盾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二、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485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王坚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云南盾工建设有限公司归还欠款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云南盾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被上诉人王坚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云南盾工建设有限公司还款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四、驳回云南盾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保全费1117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被上诉人王坚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