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560号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上诉人云南迈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云南鸿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黎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向上诉人云南迈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3885561.5元款项,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三、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向上诉人云南迈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以欠付款项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以欠付款项1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9日,以欠付款项12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以欠付款项3385561.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以欠付款项438556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款项3885561.5元为基数;利率标准均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四、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向上诉人云南迈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五、被上诉人云南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上诉人云南迈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1448元,由上诉人云南迈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4144.8元,由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37303.2元;鉴定费3696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448元,由上诉人云南迈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4144.8元,由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3730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