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律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昆明海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昆明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律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贵华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8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位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片区滇池月夜花园地下室滇池月夜花园地下室负一楼A-9和A-10号车位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