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自良与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自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8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李自良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