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