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对异议人张卫星申请异议一案,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64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4)云01执异264号执行裁定书中第1页第3行“张明艳,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补正为“张明艳,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