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董义展与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卫星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6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卫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