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930号
孔祥发:
本院受理上诉人甘隆波与被上诉人东川区拖布卡镇格勒村茨菇田村民小组及原审第三人孔祥发、杨长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白鹤滩水电站昆明市东川区拖布卡镇格勒村茨菇田小组地块编号29310605-1092、29310605-164、29310605-179、29310605-194、29310605-205、29310605-211、29310605-222、29310605-243、29310605-265的林木等补偿费430246.96元归原告甘隆波所有”;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甘隆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昆明市东川区拖布卡镇格勒村茨菇田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隆波支付编号为29310605-194、29310605-205、29310605-211、29310605-222、29310605-243、29310605-265(扣除尚存争议的7.5亩)号土地增值款954701.82元;
四、驳回甘隆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04元,由昆明市东川区拖布卡镇格勒村茨菇田小组负担14850元,由甘隆波负担4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93元,由昆明市东川区拖布卡镇格勒村茨菇田小组负担12013元,由甘隆波负担3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