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勇祥:
本院在执行昆明捷思置业有限公司、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与金勇祥合同纠纷一案中,捷思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6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昆明捷思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