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1079号
云南金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平锦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第三人李志宏、新平锦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成酒店有限公司、蒋勇、云南金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东海、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锐、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云01民初17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停止对本院查封的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大坝社区居委会金成财郡商业中心3幢-1至6层房产在原告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的租赁期限内(即2017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的腾房执行;二、驳回原告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23元,由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金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81号执行裁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失效。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