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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4110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9 16:27:0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

               2024)云01民4110

张德鑫: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4110上诉人宋静、李嘉红、亚春燕、訾德金因与被上诉人高林涛、林锦文、张德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2024)云01民4110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0309号判决;

一、高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静经济损失879829.99元;

二、张德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静经济损失56561.71元;

三、訾德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静经济损失56561.71元;

四、亚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静经济损失56561.71元;

五、林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静经济损失56561.71元;

六、李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静经济损失56561.71元;

    七、驳回宋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81元,由张德鑫、訾德金、亚春燕、林锦文、李嘉红各承担1000元,宋静承担1000元,高林涛承担7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宋静承担7454元,亚春燕、訾德金、李嘉红各自负担1405元,高林涛负担8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李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