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110号
张德鑫: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4110号上诉人宋静、李嘉红、亚春燕、訾德金因与被上诉人高林涛、林锦文、张德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2024)云01民终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0309号判决;
一、高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静经济损失879829.99元;
二、张德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静经济损失56561.71元;
三、訾德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静经济损失56561.71元;
四、亚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静经济损失56561.71元;
五、林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静经济损失56561.71元;
六、李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静经济损失56561.71元;
七、驳回宋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81元,由张德鑫、訾德金、亚春燕、林锦文、李嘉红各承担1000元,宋静承担1000元,高林涛承担7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宋静承担7454元,亚春燕、訾德金、李嘉红各自负担1405元,高林涛负担8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