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瑞丽国汇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江克仁、彭琼华、梁政:
本院在执行云南赛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丽国汇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江克仁、彭琼华、梁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杨红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5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杨红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