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浩、袁青、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邢丽娟: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王彦蓉、李浩、云南云润商贸有限公司、袁青、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邢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南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云南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