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625号
王博喜会、黄敏、李学柔、陈树珍、昆明夏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3625号上诉人云南医药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博喜会、殷丽虹、黄敏、张伟、李学柔、陈树珍以及原审第三人昆明夏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2024)云01民终3625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4)云01民终3625号民事判决书第19页中“一审案件受理费39240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0元,共计78480元,由被上诉人王博喜会、殷丽虹、黄敏、张伟、李学柔、陈树珍负担”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39240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0元,共计83480元,由被上诉人王博喜会、殷丽虹、黄敏、张伟、李学柔、陈树珍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62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