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正辉、杨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舜禹智和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申请执行人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白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云南际通投资有限公司、许正辉、杨波、李燕、云南裕锦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旷佳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99、203-2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旷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