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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执异199、203-211号公告
作者:李锋  发布时间:2024-05-08 15:21:2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正辉、杨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舜禹智和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申请执行人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白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云南际通投资有限公司、许正辉、杨波、李燕、云南裕锦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旷佳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2024)云01执异199、203-211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旷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