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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执异200号公告
作者:李锋  发布时间:2024-05-08 15:07:0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浩、云南裕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花都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阳宏林、欧明、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华、胡凯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月华、孙浩、云南裕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花都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阳宏林、欧明、李顺平、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华、胡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帆、舒群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2024)云01执异200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杨帆、舒群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