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开维:
本院在执行胡艺潇与王开维、王欢仲裁一案中,王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王欢不予执行(2023)北海仲字第4-9号调解书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