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德亨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德亨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冯国毅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2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冯国毅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执字第11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