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674号
刘海龙、祖黑、陈应江: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4674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开银、祖黑以及原审被告刘慧、杨明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余忠群、刘海龙、李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张春萍、陈应江、昆明欣伟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69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即:“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开银损失62480.47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开银损失62480.47元;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何开银损失133028.25元;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刘慧垫付款2000元;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开银损失14012.14元;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开银损失7006.07元;八、陈应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开银损失57012.11元;九、驳回何开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693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六、祖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开银损失7006.0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祖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