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387号
鲁明友:
本院受理上诉人雍章杰上诉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原审第三人鲁明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雍章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