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3号
陈为民、陈春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被告王志春,第三人陈春蕊、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为民、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80号《执行裁定书》;2.确认昆明市官渡区海运花园小区2号地下室负一层B378号车位(抵债金额为5.28万元)归原告所有;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