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庆龙: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赵其宴、何庆龙、甘亚林、徐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996元,由上诉人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30元,由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966元。上诉人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多缴纳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