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730号
李宏君、肖振华、陆翰林、广西小矮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初730号原告云南小矮人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君、肖振华、陆翰林,第三人广西小矮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追加被告陆翰林为(2019)云01执36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西小矮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肖振华为(2019)云01执36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西小矮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李宏君为(2019)云01执36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西小矮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444元,由被告陆翰林负担3133元、被告肖振华负担4178元、被告李宏君负担31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2022)云01执异1189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