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411号
马祥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撒俊英与被上诉人董远彬、一审被告马祥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441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撒俊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上诉人撒俊英负担。因上诉人撒俊英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故退还其139元。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