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1029号
云南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鑫泽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虹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龚玉敏与被告张正山、邵天翅,第三人张斌、云南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鑫泽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虹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被告邵天翅名下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马家社区恒泰城(E地块)E2幢3103号房屋属于原告龚玉敏与被告邵天翅的夫妻共同财产;二、驳回原告龚玉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58元,由原告龚玉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