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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民初383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43:4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383号

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01民初383上诉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民初383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1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1211日解除。二、被告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930,033.67元,并支付以69,930,033.67元为基数自20207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原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其实际施工完成的本案所涉昆明市晋宁区“永乐金园”项目一期A1-3栋(含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69,930,033.6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686元,由被告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85,220.53元,原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7,465.47元。鉴定费60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限你方于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杨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