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9283号
刘爱梅、云南光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夏狄、刘爱梅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川云钢材租赁站、一审第三人云南光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196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夏狄、刘爱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