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604号
欧阳明清、薛建玲、云南锐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奚红云因与被上诉人禄劝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欧阳明清、薛建玲、一审第三人云南锐海商贸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46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26元,由奚红云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