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3046号
张杰、彭正良: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小刚因与被上诉人杨正琼、一审被告张杰、彭正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30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杨正琼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00元,由杨正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