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173号
严聪锐: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敬因与被上诉人贺代辉、一审第三人云南三川龙祥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昆明佳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严聪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张敬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