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765号
湖南信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信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湖南信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云南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云南信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7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湖南信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