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7905号
昆明市福保文化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昆明中营津桥科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昆明市第九中学、一审被告昆明市福保文化城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179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7103号民事判决;二、在云南省昆明市第九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限期十五日内将1124777.2元交付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后,不得执行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592号房产(产权证号:200016294);三、驳回云南省昆明市第九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00元,由昆明中营津桥科教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第九中学分别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