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527号
昆明圳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昆明坤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昆明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中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圳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昆明坤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79元,减半收取计24789.5元,由上诉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