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3954号
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郑州亚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65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由被上诉人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郑州亚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10209.81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65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被上诉人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上诉人郑州亚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92元,由被上诉人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2元,由被上诉人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杨晶、王蓓蓓
地 址:昆明市滇池路485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