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4399号
昆明申子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云01民终14399号上诉人许雯、宋云芬与被上诉人昆明申子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文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4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昆明申子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宋云芬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上诉人宋云芬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上诉人许雯对本判决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诉人许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上诉人昆明申子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文杰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宋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96元,由上诉人宋云芬负担4133元,由被上诉人昆明申子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文杰负担79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6元,由上诉人宋云芬负担2096元,由上诉人许雯负担5000元,由被上诉人张文杰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备注:已发布于本院官网公告栏)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