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再74号
丁桂仙、严衡、云南翰林图文有限公司、云南大禾荣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云01民再74号申请人金颖捷与被申请人赵桂兰、胡伟,原审第三人杨华周、崔勇、牛樱桦、丁桂仙、昆明宝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段大双、云南大禾荣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翰林图文有限公司、王晓玲、王文林、昆明镀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再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终7643号民事判决及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
二、赵桂兰、胡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金颖捷6859717.08元,并支付以5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金颖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323元,由金颖捷负担1720元,由赵桂兰、胡伟负担556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赵桂兰、胡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323元,由金颖捷负担1720元,由赵桂兰、胡伟负担556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备注:已发布于本院官网公告栏)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