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1077号
高平生:
本院受理(2023)云01民初1077号原告陈乐标与被告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鹏公司)、高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3)云0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由被告高平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乐标借款本金28978979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中扣减2015年1月1日还款10万元、2015年1月14日还款6.75万元、2015年7月10日还款10万元及陈乐标自认2018年的现金还款15万元),以及该款项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乐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2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平生承担399668元,退还原告陈乐标376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平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