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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初244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2 10:45:5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初244

富源四创矿产品有限公司、云南富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兰坪县青甸湾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维西广发铁矿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小凹子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威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7日,被告四创公司与原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曲靖支行(下称“浦发曲靖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四创公司向浦发曲靖支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7日。随后双方在2016年1月20日分别签订了6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6000万,借款期限均为: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双方还对罚息、复利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浦发曲靖支行分别与川威公司、钒钛公司、锌业公司、铁矿公司、小凹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上述被告对本案借款提供不同限额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约定了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与浦发昆明分行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浦发昆明分行及其下辖的浦发曲靖支行享有的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不良资产包及相关担保权益等一并转让给原告。2020年11月30日,原告与本案各被告共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各方就清偿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四创公司、富都源公司、鑫宇和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协议中确认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川威公司作为重组债务人对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钒钛公司、锌业公司、铁矿公司、小凹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重组协议同时约定,如未能正常履约债务重组协议第2.1条约定的任意一期款项或资金占用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债权金额进行清偿。协议签订后,被告四创公司、富都源公司、鑫宇和公司共同委托被告铁矿公司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2022年10月25日后各被告未能正常履约。现诉请判令:1.被告四创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645796.77元;2.被告四创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为56039192.80元;上述款项合计122684989.6元;3.被告川威公司、富都源公司、鑫宇和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款项的还款责任;4.被告钒钛公司、锌业公司、铁矿公司、小凹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承诺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止)。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答辩期限自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6月6日止)。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自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21日止),并定于2024年6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罗明珠